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官法修改日益受到重视,相关部门也已开展专题调研、论证。检察官法修改应该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长远性的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工作,以保障法律修改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谨性。笔者认为,修改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现行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在遵循我国检察权运行规律、总结我国检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经过高度提炼而得来的,其对规范检察官的选任、管理和保障等具有重要的指引、规范和约束功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满足了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对检察官法进行修改并非意味着要对其进行“全盘否定”“推倒重来”,而是应注重运用唯物辩证的观点,在坚持检察官法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检察官法的结构体系、部分内容予以调整、补充、完善和发展,从而实现检察官法在“质”的方面得以提升。因此,检察官法修改既应注重继承传统,保留精华,又应着眼创新发展,与时俱进,努力实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是坚持本土构造与借鉴移植相结合。检察官法修改首先应以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基本定位为逻辑起点,注重结合我国具体司法实践,科学把握我国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准确反映我国检察工作的实际需求,从而对检察官法作出科学合理的优化和补充,这是检察官法修改的基础所在。
世界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法律修改不能故步自封,而应注重运用开放性思维,充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共同成果,实现“融会贯通”。为此,检察官法修改还应当注重学习和借鉴域外国家的相关成功经验,比如,较为成熟的检察官职务(职级)晋升制度、检察官组织管理制度、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等,注重国外法和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保障法律移植过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做到在真正理解和消化的基础之上的“再创新”,努力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更好地完成检察官法修改工作。
三是坚持自身完善与彼此协调相结合。检察官法修改必须要对自身定位清晰明确,并对从结构体系和条文内容两个方面加以精细化修改,使其真正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此外,根据统一的立法精神和要求,检察官法修改应当注意与密切相关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修改实现协同推进。首先,既要突出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两部法律在修改过程中的共同之处,又要找准各自重点,实现法律内容的有机衔接,避免出现法律条文矛盾或者重复的现象,最大限度地保持两者之间的协调一致。其次,检察官法修改还应关注法官法修改的进展情况,因为在我国,检察官和法官同属司法官,检察官法和法官法都是关于司法官的法律规定。为此,原则上检察官法修改应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尽量与法官法的结构体例保持一致性,并且在对相同事项的条文内容(比如职务等级、工资制度)修改方面也应当尽量保持相似性,从而共同推动中国特色司法法律制度完善。
四是坚持稳定推进与适度超前相结合。法律修改应当追求法律的相对稳定,避免因为随意修改而消耗大量立法资源,增加立法成本,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对检察官法的修改应当谨慎而为,必须根据我国国情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稳步推进。比如,近些年来学界积极呼吁设立“廉政公积金制度”。此项制度对于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以及促使检察官依法履职无疑具有重要积极作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组织人事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安排,此项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尚不具备可行性。因此,笔者认为,检察官法修改中应暂不涉及“廉政公积金制度”。
由于法律的修改不只是补漏拾遗,而是给法律注入新的生命,使之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能继续站得住,行得通。因此,对检察官法修改应当将眼光放得更长远,将关于检察官管理和保护的现代理念融入其中,对于一些已经成型但还需要继续探索的制度,可以作出原则性规定,为以后的改革探索留下足够空间。因此,检察官法修改应在稳定推进过程中做到适度超前。
(作者:张云霄、胡伟东,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