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渎职案件的立案时机
梁志文
在渎职案件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调查非常敏感,稍有察觉就会毁灭、假造证据,进行串供。所以对渎职犯罪案件侦查要善于抓住时机,快反应,快出击, 及时立案。在最短的时间内把犯罪分子容易隐藏、毁灭的主要证据固定下来,使犯罪分子没有喘息的机会。这就要求渎职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必须科学把握立案时机。
一、立案的条件
把握立案时机,首先要明确立案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立案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发现犯罪事实或发现犯罪嫌疑人,这是立案的事实条件;2、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案的法律条件;3、按照管辖范围,具备案件管辖权,这是立案的管辖条件。三者缺一不可。其中,第一项条件具有可选择性。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先发现或认为有犯罪事实,但尚未发现、确认犯罪嫌疑人:二是先发现犯罪嫌疑人,但尚未发现、确认犯罪事实:三是既发现犯罪事实,又发现犯
罪嫌疑人。这三种情况应该属于立案的事实条件,只要有一种情况结合立案的其他两项条件,从法律上来说便可以立案。根据上述三种情况,立案的方式应分为:一是以事立案,即以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或涉嫌犯罪的事实作为立案对象的立案方式:二是以人立案, 即以一定的犯罪嫌疑人作为立案对象的立案方式 三是以事和人立案, 即同时以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作为立案对象的立案方式,这是案件在基本侦破的情况下的立案方式。检察机关对渎职犯罪案件的侦破,长期以来绝大多数都是采用以人立案方式。这种方式当然是最佳的立案方式,但也存在弊端。一是人为提高了立案条件,客观上将立案条件提高到了批捕甚至结案的标准,这是一种立案时机的滞后。二是导致在实践中将初查变为侦查,以查代侦的做法普遍流行。三是不适应当前渎职案件查
处工作形势的要求,贻误立案时机,束缚侦查工作手脚, 甚至放纵犯罪。
二、立案的时机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之一是,认为有犯罪事实。这是一种主观的认识,也是对办案人员经验和技能的考验。立案并不意味着确定有罪,只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关。立案既要慎重,又要坚决、依法适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传唤、传讯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作了严格限制。要在12小时内突破口供,多数案件难度很大,而且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隐蔽, 执法环境日益复杂, 各种关系网、人情网严重干扰案件正常办理。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中,初查要准备充分,在秘密初查上下功夫。不宜轻易传讯当事人,要适时把握初查到立案的转换时机,尽量在最短时间内,在严格保密的状态下查找举报内容之外的新线索,以获取更多的证据,。掌握办案的主动权。检察机关查处的渎职犯罪案件,往往出现先暴露犯罪事实,而狡猾的犯罪分子却隐藏在案件背后的情况。如果用传统的以人立察方式,将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对以事立案进行积极探讨。实践证明,以事立案便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有利于适用侦查手段查明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依法取证、固定证据,有利于树立重证据、由证到供的侦查观念,有利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有利于震慑犯罪嫌疑人。
三、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及时立案不等于草率立案。我们提倡及时立案是有利于查办渎职犯罪, 是打破以人立案的传统办案模式,是破案方式的革新,但我们也反对对立案的条件不严格审查而草率立案。二是撤案不等于错案。传统的以人立案在不破不立的原则指导下,立案就等于破案,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明确, 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已取得,从而容易给人造成撤案等于错案的观念。而以事立案只要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可立案。立案后是否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要受到证据的保全程度、承办人的侦查技能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故即使无法破案导致撤案也不能认为是错案,也不能将撤案作为年终考核的目标之一,因为法律本身已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撤案权。三是要转变传统的办案模式,革新办案观念。当前渎职犯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适应形势的发展,解
放思想, 转变观念, 突破墨守以人立案方式,革新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传统观念,大胆探索以事立案的风险,性立案方式,以推动查办渎职犯罪工作的发展。
作者单位:宝坻医人民检察院
载于《天津检察》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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