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刑诉〔2013〕1279号
被告人雷新红,外号“三哥”,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人张建,男,1994年1月7日出生。
被告人李娜,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3年8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均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情节较轻,于2013年8月2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年8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新红、张建、李娜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月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张建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42号院郑州市市政总公司物资经销公司院内的一个仓房内的赌场放高利贷,被告人雷新红协助张某先后五次向被害人张某某出借76000元,张某某将借来的76000元输完后向张某出具了一张8万的借条。8月10日10时许,张某、邓某某等人将张某某带至郑州市金水路中州快捷酒店406房间,让张某某向亲友打电话送钱,当日11时许,雷新红和被告人李娜也来到中州快捷酒店406房间,协助张某对张某某进行轮流看管,并多次催促张某某与家人联系还钱。8月11日下午,雷新红因张某某迟迟未能还钱对其进行殴打并进行言语威胁,当时16时许,雷新红等人又换到816房间对张某某进行看管。直到8月11日18时许民警赶到现场,张某某被雷新红、张建、李娜等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2个小时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雷新红、张建、李娜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新红、张建、李娜采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 红
代理检察员:史小帅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雷新红、张建、李娜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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