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刑诉〔2014〕 号
被告人张玉鑫,曾用名张玉军,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 2013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2月31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玉鑫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3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经补查,于2014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3年12月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张玉鑫在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御府三号小区门口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偷车工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6DQ28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26280元)偷走。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玉鑫在河南省洛阳市,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从一名网友(身份不详)手中购买被害人邓某某被盗的一辆车牌号为豫CUX578的五菱面包车。后张玉鑫将该车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王某某、高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8720元。
2013年12月7日23时左右,被告人张玉鑫在郑州市长途汽车中心站,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1800元的价格从一名网友(身份不详)手中购买一辆五菱面包车,随后张玉鑫按照网友指示的地点到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路,用网友提供的钥匙,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豫QCW138五菱面包车开走。随后张玉鑫以25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王某某、高某某。经鉴定,该辆五菱面包车的价值23840元。
以上涉案的三辆面包车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玉鑫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牛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玉鑫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玉鑫一人犯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 红
代理检察员:史小帅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张玉鑫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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