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刑诉〔2014〕219号
被告人李强,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曾因犯窝藏罪,于2004年5月28日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李培杰,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
被告人秦垒锋,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敲诈勒索,于 2013年1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12月2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李培杰、秦垒锋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14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强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培杰、秦垒锋以及陶志广(另案处理)、刘同庄(另案处理)、杨兴旺(另案处理)、张永涛(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趁其他车辆变道之际,故意撞击其他车辆,利用被害人系外地车辆怕麻烦,或被害人系酒驾怕被追究责任的心理,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1、2012年1月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李强驾驶牌号为豫PJQ879的轿车,在郑州市解放路二马路口附近故意碰撞被害人王飞驾驶的牌号为冀ADE550的荣威轿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向王飞索要2300元。
2、2012年3月2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强、陶志广(另案处理)驾驶牌号为豫A910SV的宝来轿车,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上的上上酒吧门口跟踪被害人黄伟驾驶的牌号为豫A9R666的奥迪轿车,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卫生路口时故意碰撞黄伟驾驶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向黄伟索要2100元。
3、2012年3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强驾驶牌号为豫A910SV的宝来轿车,在郑州市正兴街二七广场附近故意碰撞被害人曹小会驾驶的牌号为晋E68378的奔腾B70轿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向曹小会索要1000元。
4、2012年5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李强驾驶牌号为豫AT242的出租车,在郑州市东明路与金水路口附近故意碰撞被害人王鹏飞驾驶牌号为冀EDF568的起亚狮跑轿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向王鹏飞索要1800元。
5、2012年6月12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李强驾驶牌号为豫AD151D的轿车,在郑州市福寿街与大同路附近故意碰撞被害人陈同水驾驶的牌号为赣EG1896的本田雅阁轿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向陈同水索要5800元。
6、2012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强、刘同庄(另案处理)驾驶牌号为豫AD151D的丰田轿车,在郑州市二七广场附近故意碰撞被害人苏涛驾驶的牌号为鲁H5382H的桑塔纳轿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向苏涛索要4000元。
7、2012年8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强驾驶牌号为豫AD151D的丰田轿车,在郑州市福寿街附近故意碰撞被害人张晋军驾驶的牌号为晋E65691的本田雅阁轿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向张晋军索要3000元。
8、2012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强驾驶牌号为豫AD151T的轿车,在郑州市金水路农业路与丰产路口附近故意碰撞被害人王金辉驾驶的牌号为晋EW9616的别克轿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向王金辉索要2000元。
9、2013年1月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强驾驶牌号为豫ATA242的奇瑞轿车,在郑州市人民路与东里路交叉口附近故意碰撞被害人郭璇驾驶的牌号为晋EX7997的速腾牌轿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向郭璇索要1000元。
10、2013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强驾驶牌号为豫AE151D的丰田RAV4越野车,在郑州市花园路汽配城附近故意碰撞被害人田伟伟驾驶的牌号为晋E25401的白色三菱轿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向田伟伟索要3000多元。
11、2013年4月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强驾驶牌号为豫AE151D的丰田RAV4越野车,在郑州市二七塔附近故意碰撞被害人吕高强驾驶的牌号为鲁RJ2936的北京现代轿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向吕高强索要3000元。
12、2013年4月19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李强、陶志广驾驶牌号为豫AE151D的丰田RAV4越野车,在郑州市人民路与顺河路附近故意碰撞被害人金云雷驾驶的牌号为晋EA0277的北京现代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向金云雷索要1000元。
13、2013年7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李培杰、秦垒锋驾驶牌号为豫A3X039的黑色凯美瑞轿车,李强、杨国江(另案处理)、张永涛(另案处理)驾驶牌号为豫AE151D的白色丰田RAV4越野车,从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GAGA酒吧门口尾随跟踪被害人刘勇驾驶的一辆牌号为豫KGQ444的奔腾B50轿车至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李强开车故意碰撞刘勇驾驶的车辆后,李培杰开着凯美瑞拦截刘勇所开的车辆并与该车再次碰撞,李强等人追到中州大道与国基路口追上被害人刘勇的车辆,报警后被带到交警五大队处理,李强等人向刘勇索要人民币5万元。
14、2013年8月20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李强、张永涛等人驾驶牌号为豫AE151D的丰田RAV越野车,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东风路附近,故意撞击被害人张亚南驾驶的牌号为晋FF3267的丰田越野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向张亚南索要4000元。
15、2013年8月27日3时50分许,被告人李强驾驶牌号为豫AE151D的轿车,从郑州市金水路东明路口皇后酒吧门口跟踪被害人王俊峰驾驶的牌号为豫HK8777的丰田轿车至未来路与中州大道附近故意碰撞王俊峰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随后李强向王俊峰索要3000元。
16、2013年9月17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李强、杨兴旺(另案处理)、刘同庄驾驶牌号为豫AE151D的白色丰田RAV4越野车及一辆捷达车,从郑东新区皇家一号门口跟踪被害人刘玉峰驾驶的牌号为豫A666CP的奥迪轿车至中州大道与国基路交叉口附近,故意碰撞刘玉峰驾驶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李强等人共向刘玉峰索要18000元。
17、2013年9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李强、李培杰驾驶牌号为豫AE151D的白色丰田RAV4越野车,被告人秦垒锋驾驶牌号为豫A3X039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皇家一号娱乐会所门口寻找碰撞目标。李强等人开车尾随被害人李家恩驾驶的牌号豫A3777L沃尔沃牌轿车至中州大道与郑汴路交叉口附近,趁李家恩转向之机,李强开车故意撞击李家恩所开的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后追击李家恩到金水路省公安厅院内,李强打电话叫来陶志广、张永涛,随后李强等人向李家恩索要共3万元。
18、2013年10月8日3时10分许,被告人李强、张永涛驾驶号牌为豫AE151D的白色丰田RAV4越野车,行驶到郑州市中州大道与农业路交叉口附近故意撞击被害人李雪娇驾驶的号牌为豫A881VU的白色奥迪轿车,造成交通事故,并向李雪娇索要14000元。
19、2013年1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李强、刘同庄驾驶牌号为豫AE151D的白色丰田RAV4越野车,从郑州市纬五路上的上上酒吧门口跟踪被害人张涛驾驶的牌号为豫A555UZ的白色途观越野车至紫荆山立交桥附近,故意碰撞张涛驾驶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李强等人向张涛索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强、李培杰、秦垒锋的供述;2、被害人李家恩、刘勇、张亚南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李培杰、秦垒锋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 红
代理检察员:史小帅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李强、李培杰、秦垒锋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