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452号
被告人聂朋国,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1年1月27日释放。因盗窃于2013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因盗窃于2013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于 2014年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月1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书歌,男,1979年3月22出生。因销售赃物,于2013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10日),于2014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爱民,女,1979年11月12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香连,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因收购赃物于2013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5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自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5月30日),于2013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朋国涉嫌盗窃罪,赵书歌、赵爱民、徐香连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聂朋国、赵书歌、赵爱民、徐香连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聂朋国在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国际会展中心”南门西侧100米路北的人行道上处,将被害人马涛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白相间的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700元价格卖给徐香连,被告人徐香连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2158元。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3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聂朋国将被害人杨永伟停放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与东二街口东50米处“海联大厦”西侧的一辆蓝色捷安特牌750型山地车盗走,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向赵爱民进行销赃,赵爱民丈夫赵书歌后将该车以700元价格转卖。。经鉴定,该车价值1598元。现赃物未能追回。
3、2013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聂朋国将被害人停放在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与东一街口东20米路“南格拉姆大厦”门口西侧的一辆白色美利达牌公爵500型山地车偷走盗走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向赵爱民进行销赃,赵爱民丈夫赵书歌后将该车以700元价格转卖。经鉴定,该车价值1598元。现赃物未能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聂朋国、赵书歌、赵爱民、徐香连的供述;2、被害人杨永伟、李佳凯、马涛等人的陈述;3、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4、辨认笔录;75、受案经过、到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爱民、徐香连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书歌明知是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化雨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聂朋国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赵书歌、赵爱民、徐香连现取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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