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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民、孙海军涉嫌盗窃罪
】编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员  来源: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4-05-29 07:38:53  浏览 人次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郑金检刑诉〔20131537

 

被告人孙海军(曾用名:孙海增),男,195812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系无业。曾因吸毒,于200282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罪,于200492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于201212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于201212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212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取保候审。因盗窃于20137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于20138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家民,男,1957613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系无业。因涉嫌盗窃,于20115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6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取保候审。因盗窃于20137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于20139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

以上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91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1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家民、孙海军涉嫌盗窃罪,于201311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152519时许,被告人刘家民在郑州市金水区群办路郑州大桥医院住院部门口东侧超市门口,将被害人陈强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阿米尼牌电动车(价值1728元)盗走,后刘家民推着盗窃的的电动车向东行至50米时被民警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212317时许,被告人孙海军伙同孙建增(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与群英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将被害人刘静洁停放在此的一辆屹林牌电动车(价值1980元)盗走。同年122212时许,被告人孙海军和孙建增(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青年居易小区门口准备再次盗窃电动车时被民警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372212时许至17时许,被告人刘家民伙同孙海军二人经过预谋后携带工具,由孙海军驾驶豫AQP612普桑小轿车,二人共同动手盗窃电动车的电瓶。刘家民和孙海军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科源路正弘蓝宝小区门口西侧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李爱梅电动车电瓶4块(价值109元)、盗窃被害人邵琪电动车电瓶4块(价值120元),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经四路交叉口向西30米路南港区售楼中心门前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张萍电动车电瓶4块(价值425元),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经一路交叉口东南角圣大厦楼下盗窃被害人李光电动车电瓶4块(价值49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382114时许,被告人刘家民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纬五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美巢装饰店门口,盗窃被害人万金钊电动车电瓶2块(价值480元),被万金钊当场抓获并报警。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家民、孙海军的供述;2、被害人李光、邵琪、张萍、李爱梅、陈强、万金钊、刘静浩的陈述;3、鉴定结论;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民、孙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姬婕

                            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刘家民、孙海军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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