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刑诉〔2013〕1571号
被告人张飞飞,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因故意伤害于2013年10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1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1月14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11月1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飞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1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9日上午9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百货大楼麦当劳店内,被告人张飞飞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争执,张飞飞把高某某拉到麦当劳店门口,用自带的一把尖刀将高某某身体多处划伤,又朝高某某右腹部、左臀部各捅一刀。经鉴定,被害人身体多处刀伤、肝脏破裂、腹腔积血,其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飞飞的供述;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曹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飞飞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才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张飞飞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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