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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飞涉嫌故意伤害罪
】编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员  来源: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4-03-28 11:10:52  浏览 人次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郑金检刑诉〔20131571

被告人张飞飞,男,1986120出生。因故意伤害于20131029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117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1114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1114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飞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11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2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122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1029上午9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百货大楼麦当劳店内,被告人张飞飞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争执,张飞飞把高某某拉到麦当劳店门口,用自带的一把尖刀将高某某身体多处划伤,又朝高某某右腹部、左臀部各捅一刀。经鉴定,被害人身体多处刀伤、肝脏破裂、腹腔积血,其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飞飞的供述;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曹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飞飞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才辉

                        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张飞飞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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