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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磊涉嫌盗窃罪
】编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员  来源: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4-03-28 11:00:36  浏览 人次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郑金检刑诉〔20131636

被告人李佳磊(曾用名李佳垒),男,19920213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115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1128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29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佳磊涉嫌盗窃罪,于20131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719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佳磊翻窗进入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燕庄新区南院13号楼1509室,将被害人刘某放在房间的一部HTC手机(经鉴定,价值780元),一个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800多元。被盗手机已发还。

2013719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佳磊翻窗进入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燕庄新区南院13号楼1709室,盗窃被害人刘某诺基亚手机一部(无实物,无法估价)、三星数码相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00元)。三星相机已发还。

2013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佳磊翻窗进入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燕庄新区南院13号楼2410室,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00元)。被盗华为手机已发还。

2013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佳磊翻窗进入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燕庄新区南院13号楼2710室,盗窃被害人李某某800元现金,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400元)、三星922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600元)。被盗苹果4S手机已发还。

被告人李佳磊盗窃物品及现金共计9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佳磊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刘某、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搜查、辨认笔录;5、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6、扣押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才辉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李佳磊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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