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刑诉〔2014〕96号
被告人许贺营,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武万幸(曾用名武孩),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
以上二名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 2013年11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12月11日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贺营、武万幸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许贺营、武万幸经预谋,驾车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博颂路“明天花园小区”门口路北处,使用开锁工具强行将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三菱牌帕杰罗型汽车车门锁撬开后,将车内一个男士钱包(内有现金2000元),一部诺基亚牌X7型手机(经估价,价值650元)、一部OPPO牌手机(经估价,价值1050元)以及14盒丰乐园月饼礼盒(经估价,价值2352元)等物品盗走。
2013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许贺营、武万幸经预谋,驾车到郑州市上街区“格林豪泰宾馆”门口,使用工具将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普桑牌轿车后备箱撬开,盗走橄榄油一件、小磨油一件、棠河酒一件以及剑南春酒四瓶(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贺营、武万幸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3、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4、受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贺营、武万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飞
代理检察员:化雨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许贺营、武万幸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