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刑诉〔2013〕1376号
被告人陶晓龙,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9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晓龙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陶晓龙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0号院被害人杨某家中玩,后趁杨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7500元现金偷走。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陶晓龙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晓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才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陶晓龙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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