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最为有名的反贪污机构是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orrupt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简称CPIB。CPIB成立于1952年,其主要任务是专门负责调查贪污腐败案件。CPIB成立之初,由于缺乏健全的反贪腐法律规定和民众的积极合作,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人民行动党执政后,才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执法部门。
CPIB直属总理公署,局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命,对总理负责。CPIB分为两大部门:行动部、行动与特别支援部,其中三分之二的工作人员在行动部。新加坡实行侦控分立的肃贪体制,贪污调查局负责案件的调查或侦查,检察署负责起诉,两者均为独立机构,不受任何机构和人员干扰。作为一家专门的反贪机构,根据《预防贿赂法》第15条至第21条规定,CPIB享有广泛的职权。这些职权主要有:
一是逮捕权。CPIB局长或特别调查员可以不用逮捕证,逮捕任何涉嫌《预防贿赂法》的人员,或者违反《预防贿赂法》规定被合理控告的人员,或者违反《预防贿赂法》其行为存在合理怀疑的人员。
二是调查权。CPIB局长或特别调查员对公务员受贿等犯罪可以直接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警方的调查权,另外还享有特别调查权——即不管其他法律有无规定,检察官可以在合理怀疑时,授权CPIB局长或特别调查员,根据命令中确定的方式方法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如银行账目、股份账目、消费账目、购物账目、材料、文件或物品等。其调查范围包括政府各部门、法定机构、企业以及社会上的各种贪污腐败行为。被调查者若不服从,就要被罚款或者坐牢一年;若阻碍调查人员执行公务,则被处罚款5000美元。
三是强制搜查和扣押权。CPIB局长接到举报,经审查认为有理由确信某地点藏有罪证,如涉嫌犯罪的物品、文件等,可以授权特别调查员使用武力进行搜查、扣押或查封相关物品、文件或财产。
此外,CPIB在反贪过程中,无须检察官的命令,就拥有法律赋予警察拘捕罪犯调查犯罪时的所有权力,可以对贪污贿赂案件进行独立的侦查、立案。在反贪领域,CPIB还拥有一般警察不能行使的特权,如CPIB无需逮捕证就可以逮捕任何涉嫌违反《预防腐败法》的人员并进行讯问,也可以对所有公务员进行秘密跟踪、观察监视等。
CPIB的工作特点也为人所称道。一是秉公执法、有罪必罚。新加坡对贪污的界定不看数量,不论数额多少,一律治罪,“老虎”“苍蝇”一起打。二是敢于碰硬、法不容情。只要涉嫌腐败,无论职位高低,一旦发现,决不姑息。三是雷厉风行、精干高效。调查局特别强调效率,其使命和宣言为“通过迅速和肯定、坚决但公正的行为取缔贪污罪行”,在调查局的记录中,办理时间最短的案件从接受举报到案件移交法院只用了7天。四是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打铁还要自身硬,调查局内部管理严格,对害群之马绝不姑息纵容。五是重视群众举报、有案必答。调查局非常重视群众的反腐力量,一天24小时开放举报渠道。在这个人口仅500万的小国,调查局每年会接到近千起民众投诉和举报,对署名投诉和举报,调查局必须在一个星期内给予正式答复,一旦决定进行调查,确定查案官员后48小时内必须付诸行动。除特别复杂案件外,一般案件的调查期限为3个月。
为防止权力的滥用,CPIB的调查活动必须接受总检察署及其检察官的指导与监督。如调查局行使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人的财产状况的调查权,以及调查《预防腐败法》以外的犯罪时,必须得到检察官的授权;调查局只负责调查,起诉由检察官负责。另外,CPIB的调查员只能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等。调查局人员的任免权不由其内部控制,如局长、特别调查员等重要职务由总统和总理任免,普通公务员的聘用、晋升等则由公共服务委员会决定。这些外部制约和监督,使得调查局虽权重效高,但仍能秉公执法,一如CPIB的局徽(一朵荷花正中穿出一把利剑),在“出淤泥而不染”的同时秉持“威严与公正”的利剑。
严密的法网、高效专业的反腐机构,让新加坡的腐败分子侥幸逃脱的可能性大为下降,这也许就是新加坡的反腐秘诀所在。正如李光耀所说:“新加坡所建立的制度,不是假设没人会贪污,而是确保一旦有人贪污受贿,必会被揭发并面对处罚。”
(作者:柳玥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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