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官渎职犯罪的危害非常严重,必须针对法官渎职犯罪产生的内外原因,从培育法官独立的司法文化、完善法官经济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提高法官素质等方面预防法官渎职犯罪的发生,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法官;渎职犯罪;预防;对策
法官渎职犯罪的危害非常严重,它玷污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使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面临崩溃。正如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预防法官渎职犯罪的发生非常重要,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艰巨而紧迫的任务,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法官渎职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少数法官自身素质差;二是少数法官受物质利益驱动;三是法官不能完全独立判案的工作机制难以有效抗拒干扰;四是对法官的监督机制缺乏刚性和力度。要有效预防法官渎职犯罪的发生,就必须对症下药,根据法官渎职犯罪产生的内外因素,寻求防治对策。
一 培育法官独立的司法文化
要实现法治社会的司法公正,就要保证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核心在于“审判独立”,审判独立的根本又在于“法官独立”。就我国的司法现状而言,由于受封建社会行政与司法合一的政治传统的影响,司法体制中缺乏司法独立的文化基础,案件审判带有浓厚的的行政管理色彩,生活在此体制下的法官,一方面受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官本位”、“重情轻法”等思想的影响,不能有效抵制长官和人情的干扰;另一方面,由于案件要层层审批把关,承办法官责任意识不强,即使有渎职行为发生,最终也是“责任人人有,谁也不追究”。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培育法官独立的司法文化,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工作责任机制,把审判的权力和责任都交给法官。
(一)从观念层面上,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观念是制度构建的基础,又是制度运行的驱动力。司法制度的运行离不开观念的支撑和推动,必须培养法官具备公正、中立、文明等司法理念,使这些现代司法理念内化于法官之心,成为法官司法断案的观念先导,使法官逐渐形成只服从法律的观念。
(二)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法官抗干扰的机制。司法独立文化的确立,必须以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当前,必须进一步改革司法机制的行政化模式。一是改变党政部门对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二是改变现行的司法经费管理体制,将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改由中央财政部门统一负担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三足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在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彻底改变“官本位”思想,废除法官的行政级别评定制度,实行与法官的专业水平、资历等相适应的法官职务晋升制度,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职务序列。四是废除案件审批机制,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责任机制。要将司法审判与司法政务管理截然分开,废除案件审批制度,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不再审批案件,只能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或者负责司法政务管理;改革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将审判委员会的活动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五是废除案件请示制度。当前,上下级法院之问的审级监督关系被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使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被弱化、被虚化,不利于防止法官渎职犯罪的发生。因此,必须废除案件请示制度,还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监督关系的原貌。五是建立法院内部各相近业务部门之间的法官轮岗制度和随机分案制度。
二 完善法官经济保障制度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对法官的管理应当建立一种正确的利益机制,既要反对法官违背政策法律和职业规范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又要承认利益驱动是整个社会乃至全人类的自然法则。任何国家都需要运用正确的机制包括利益机制来激励、约束法官去实现司法公正。应进一步完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对法官实行“厚俸养廉”,在此基础上,实行严格的惩戒制度,增大渎职犯罪的风险成本,最大限度地预防法官渎职犯罪的发生,保证法官公正司法。
(一)完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联合国大会《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原则》第七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第十一条规定:“法官的任期,法官的独立性、保障、充分的报酬、服务条件、退休金和退休年龄应当受到法律保障。”良好的保障包括良好的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办案经费等。针对地方法院经费隶属和依附于同级地方政权,司法“地方化”严的现象,笔者认为,应在实行法院经费收支两条线的基础上,将诉讼费用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司法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法院系统的司法经费预算,报经全国人大批准后,由冈务院主管部门按预算拨给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负责管理和分配。只有保障了法院的办案条件和办案经费,才能杜绝“找案办”、向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执行费”等集体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现象的发生。
(二)实行厚俸养廉制度。《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第二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法官的薪金和退休金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应与他的地位、尊严和职务责任相适应,同时还应随物价的增长而加以适当的调整。” 西方国家对法官大多实行高薪制,比如在英国,高等法院的初级法官的年薪相当于美国的大学教授,而且法官的工资由统一基金支出,不列入每年须经议会辩论的预算。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官的数量,我国尚不具备实行高薪制的条件,然而,我们可以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法官的工资收入,保证使其收入水平可以比同级公务员的收入高出三分之一,并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免除其后顾之忧,保障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对法官实行厚俸制度,在目前我国经济较过去已有很大发展的条件下是可以办得到的,这也是使法官能够抗拒不法之徒的贿赂引诱昕必要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所指出的:“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个别法官的违纪行为的客观原因,与法官的待遇低下不无关系。因此,我们要贯彻落实法官法,努力提高法官待遇,这是廉政的物质基础。既要严厉法纪,又要关心法官物质生活,形成一种不能贪、不愿贪、不敢贪的局面。” 因此,必须保障法官拥有较丰厚的待遇,使法官过上与其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相称的体面生活,这样,法官就会更加珍惜、爱护自己引以为荣的事业和地位,不至于为生计而冒险,不会轻易为物质利益引诱而贪赃枉法。当然,也应当注意到,厚俸并不一定就能养廉。有句俗话:“天高不为高,人心最是高”,如果不与自己作为法官应有的高尚职业操守和高尚人生观相结合,不与建立严格的司法纪律和严密的监督机制相结合,还是抗拒不住非法利益的诱惑,杜绝不了贪赃枉法的。因此,还必须加强对法官收入的监控,可以在司法系统内实行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通过定期公布法官的经济状况,将法官的收入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这样也可促使法官廉洁自律。
三 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不受监督的司法必然导致不公。司法行为必须绝对地受到法律的约束,权威的司法也必须受到监督。对法官的监督,一方面要改革和完善法院内部的监督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缝全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一)改革和完善法院内部的监督制度。法院内部的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一是建立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前提下,确立科学的评估际准,完善评估机制。二是改革法官考评制度。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和不同审判业务岗位的具体要求,科学设计考评项目,完善考评方法,统一法官绩效考评的标准和程序。三是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制定法官惩戒程序规则,规范法官惩戒的条件、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当前,应落实好《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对那些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党纪国法的法官,要严格惩处,将那些“害群之马”从司法队伍中清除出去,以保证法官队伍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来自外部的监督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完善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的方式、程序,健全法院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的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法院审判制度。(2)规范新闻舆论的监督,在维护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基础上,加强新闻媒体对法官的监督。(3)完善对法官渎职行为的检察监督。首先,应着重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法官渎职行为的监督,不仅限于对已经构成渎职犯罪的行为依法立案侦查,而且包括对尚未构成犯罪但严重违反法律的诉讼行为予以监督纠正。后者是预防法官渎职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但目前,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一是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措施不足,难以及时发现、核实和纠正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如对审判、执行人员违反法律的职务活动,缺乏调查核实违法的必要措施。对法官尚未构成犯罪的诉讼违法行为缺乏追究措施。二是法律监督的程序不完善,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些诉讼监督职能无法顺利行使。如对死刑复核活动缺乏及时介入开展监督的具体程序。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缺乏同步监督程序,即使是事后监督,其程序也很不完善。对于人民群众反映最多的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缺乏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规定,以致检察机关无法开展法律监督。三是法律监督缺乏应有的效力。法律没有规定法院、法官接受检察监督的义务和责任,以致一些法官抵制检察监督,使检察机关无法充分发挥防止和纠正法官渎职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因此,必须针对上述薄弱环节,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的措施、手段、程序和范围,明确法院和法官接受监督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责任,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以防止和纠正法官的渎职违法行为。其次,应建立检察机关对法官渎职行为的调查机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调查法官在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影响了检察监督的实效。因此,应在法律中加以明确,并对开展调查的程序、调查的措施、期限和调查后的处理等做出具体规定。再次,应当完善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纠正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针对诉讼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但是缺乏对法院落实纠正意见和反馈纠正情况的程序规定,常常使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落空。这不利于有效纠正违法行为,阻止司法不公后果的发生。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法官渎职行为的纠正措施。一方面要完善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程序,另一方面要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处理建议的监督措施。(4)完善巡视制度。上级法院应不定期地对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巡视,监督检查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纪律的情况,防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不受监督情况的出现。
四 提高法官素质
提高法官素质对于防止渎职犯罪的发生至关重要,素质低下的法官对权力、财色诱惑的抵御力较差,极易产生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胡乱办案甚至草菅人命等司法腐败行为。提高法官素质,既要重视提高业务素质,也要重视提高思想素质,二者不可偏废。因为即使是正规政法院校毕业的学生,也有一部分缺乏法律职业家所应有的为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而献身的职业品格和敬业精神,甚至个别人进入法官队伍就是奔着法官的“特权”而来的,这样他们就很难做到公正司法、刚正不阿。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提高法官的思想素质同样应当高度重视。
(一)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1)严把“进口关”。实践中,有的地方不能坚持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致使一些文化程度偏低、不懂法甚至有不良行为的人混进了法官队伍。陕西省富平县农民王爱茹利用不体面手段当上了该县的法官,而山西省绛县法官的“三盲(氓)”(文盲、法盲加流氓)院长姚晓红原是个司机,顶多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却因非常手段而“一路路升官”,先当上该县法院的办公室主任,后又晋升为副院长。可见,严把“进口关”至关重要。一是要严格法官选任条件。要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人“门槛”,一方面确保进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素质;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成法官。现行的“凡进必考”的法官选拔办法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应将司法考试制度与准入制度挂起钩来,即只有通过了司法考试的才能进入法院从事司法工作。二是要推行法官遴选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法院应从下级法院遴选优秀法官。三是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法院领导干部。法院领导干部首先必须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条件,具有合格法官的业务能力。作为领导,应当具有比普通法官更高的业务素质,即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纯熟的司法业务能力和高超的司法技能。同时,还应具有很强的领导才能。凡是不符合此条件的人员,都不能任命为法院领导干部。(2)改革现职法官的培训制度。对现职法官进行培训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途径。要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制度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实现从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的作用,改进培训内容,着眼于理论的实际运用。
(二)提高法官职业道德。良好的品行和道德操守,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力和源泉。没有法官发自内心的坚定的道德信仰和对职业追求的自觉自愿,就很难实现司法公正,渎职犯罪也就在所难免。职业道德的养成,一方面要依靠教育,增强法官的道德意识,培养法官的自律意识,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要通过教育,使法官都能自觉地感到为民司法是光荣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是可耻的,自己的工作岗位是光荣的,一旦因犯错误被调离是可耻的。要通过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党纪国法教育,使法官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廉洁自律的意识、坦荡无私的胸怀,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潮的侵蚀,从思想上消除导致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的内在原因。首先,要教育法官德化于自身,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其次,要教育法官德化于本职工作,成为一个忠实履行审判和执行职责的人。作为一名法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事实真相,敢于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坚持法律准则,刚正不阿,实事求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第三,要教育法官德化于社会,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法官是社会的精英,掌握着裁判是非曲直的审判权,其一举一动对当事人、对群众、对社会影响都是很大的。只有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神圣的历史使命感和扶正祛邪的正义感,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才能以一个道德品质优良的群体影响社会,从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第四,要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尤其是对法院内部的反面典型和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渎职犯罪案件,要组织法官进行认真剖析,做到警钟长呜。另一方面,法官自己要自觉加强品德修养,培养做人的良好道德品行,使司法为民、廉洁自律的观念和意识内化于心。具体应做到:(1)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职业规范,做到公正司法,保持清正廉洁。(2)自觉养成良好的品行。“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对于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法律、正义的化身,其品行应当是权威、正义的象征。一个品行良好的法官会让人们从其言行中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正义的实现。每一名法官都要自觉地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保持健康的生活作风,培养职业气质,树立求真务实、纪律严明、清正廉洁、刚正不阿的职业形象,使自己成为受社会信赖和尊重的人。
作者: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刘雪梅
摘自:《求索》,200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