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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在酒店楼道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涉嫌构成何罪?
】编辑:研究室  来源: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8-07-12 10:39:01  浏览 人次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7日23时44分许,犯罪嫌疑人郎某某伙同刘河兵(音,在逃)、“耗子”(在逃)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凤鸣路交叉口速8酒店28楼走廊里,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朋飞发生纠纷,并用辣椒水、棍棒等将张朋飞殴打致伤。后经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朋飞所受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二、分歧意见

 

    对嫌疑人郎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嫌疑方多人持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伤害故意明显,且致人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酒店属于公共场所,存在不特定多数人进出的可能,在酒店走廊里进行殴打,侵犯的不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更扰乱了公共秩序。

 

    三、评析意见

 

    嫌疑人应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的,成立本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观上的流氓动机与客观上的无事生非,是本罪的基本特征,也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区别。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要准确认定嫌疑人所犯罪的罪名,首先要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就应当对两种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别予以区分: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4、客观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本案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案发生在公共场所,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心理需要,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293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款规定的是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因该行为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尽管事出有因,也可认定为借故生非。且酒店属于公共场所,在酒店走廊里进行殴打,侵犯的不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更扰乱了公共秩序。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四、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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