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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诈骗?
】编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员  来源: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8-06-29 14:42:09  浏览 人次

    

人物档案

  姓名:石丽

  单位: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犯罪定性

  这是石丽接手的第一宗案子,盗窃案,案情简单。

  随着案件事实的逐步审查,他发现在犯罪的定性上并不简单: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凤凰古城一家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前面取钱的人忘记拿走银行卡,便继续操作将卡内4400元取走。

  这属于盗窃吗?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此案中,银行卡持有人已经离开,其银行卡应当属于遗失物,有盗取遗失物的盗窃罪吗?吴某盗取的是4400元,还是银行卡?这种行为该怎么定性?

  石丽有点迷茫。

  他来到电脑信息室,发现网上可参考的信息并不多,他决定沉下心来分析;银行卡持有人已经离开,输入密码后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取现,这是本案的关键;刑法所禁止的是行为人的行为。石丽因此得出一个大胆结论:吴某的行为属于刑法“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但达不到立案标准,应该不构成犯罪。

  怀着忐忑不安的心,石丽来到科长办公室。“科长,我想向你汇报吴某盗窃一案,我认为他不构成犯罪……”

  “不构成犯罪?你说说看。”科长面带微笑地望着面前这位刚进院的检察“新兵”。听他陈述理由后,科长点了点头。

  随后,石丽根据该案情况又撰写了一篇实务文章《拾得他人自动取款机上的卡取现的行为如何定性》,获得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同。后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一当时极具争议的行为明确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石丽说,这是他办理的“最有成就感的一宗案子”。

(作者:龙智,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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