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项活动
河南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编辑:政治部  来源:郑州市航空港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7-07-14 17:27:41  浏览 人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201752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察官办案管理,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察官,是指纳入员额制管理的检察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履行司法办案职责,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条  根据履职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对全案负责。

第五条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一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简单案件也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

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第六条  侦监、公诉、民行等案件较多的部门,检察官办案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检察官实行编码排序,作为随机分案的依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承办。

第七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是为本部门检察官办理案件提供参考意见的组织形式,主要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般由部门负责人召集、主持,由本部门若干检察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部门检察官参加。

检察官在联席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供承办检察官决策时参考。承办检察官采纳或者不采纳其他检察官意见,不能作为免除其司法责任的依据。其他检察官对其在联席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不承担司法责任。

第八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履行本部门司法行政管理职责的同时,还应当以检察官身份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

部门负责人正职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非领导职务检察官当年平均办案量的50%

部门负责人副职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非领导职务检察官当年平均办案量的70%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司法办案中应当发挥履职示范作用,除从事组织、指挥、协调、审核案件等司法办案工作外,也应当直接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直接办理案件的数量,应当达到其分管或协管业务部门非领导职务检察官当年平均办案量的1020% ;其他厅级干部达到2030%

第十条  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由独任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依职权作出决定,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再审批,但检察长(副检察长)可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行使审核权。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直接作出决定的,对改变部分承担责任。

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检察官所办案件的审核权适当保留。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时,可以要求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复核或补充相关材料,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也可以将审核意见连同检察官处理意见一并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查或决定。

第十一条  未纳入员额制管理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作为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在法律文书上以检察官助理的身份在检察官之后署名。检察官助理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检察官助理的办案数量和质效,作为参加入额遴选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以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技能、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业绩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检察官提拔使用、等级晋升、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是否退出员额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检察官办案实行百分制量化考评,各业务部门检察官年办案量得分最高的视为满分100分,该部门其他检察官乘系数后为其考核分数,其计算公式为:考核分数=100×  

第十三条  撰写好重要的业务文字材料对执法办案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应当将撰写业务文字材料工作视为办理案件的特殊形式,合理确定分值。纳入计分项的文字材料一般包括以下类型:

(一)《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四类以上会议的领导讲话及其他重要材料;

(二)向高检院、省委、省人大等领导机关报送的业务工作报告;

(三)以省院名义印发的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

(四)综合性业务分析、调研报告和立法建议;

(五)全省性单项业务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六)其他重要综合性业务文字材料。

严格控制文字材料的计分范围。一般日常事务性文字材料不列为计分项。一份文字材料一般只为主要起草人一人计分。

符合本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每篇计10–40 分。具体分值由所在业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对检察官办案的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业务部门负责司法办案的数量、质量管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流程监督,政工部门负责绩效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司法过错的认定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五条  检察长办公室检察官的办案管理办法,参照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暂行办法

2.侦查监督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3.公诉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4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5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6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7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9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10.案件管理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附件1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突出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干部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履职示范作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改革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办理案件是指依法定职权以承办人身份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

本规定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入额后的省检察院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厅级检察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直接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组织、指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侦查突破和获取关键证据;

(二)参与制定侦查计划、侦查方案;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

(四)询问关键证人;

(五)以承办人身份审查案件并提出侦查终结意见。

第四条  领导干部直接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以承办人身份阅卷;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

(三)复核主要证据;

(四)听取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意见;

(五)以承办人身份提出审查意见;

(六)组织、指导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前介入。

领导干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需要出席法庭,应当出庭。

第五条   领导干部直接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控告申诉案件,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审查案件材料;

(二)听取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意见;

(三)主持案件公开审查;

(四)接待答复来信来访的控告人、举报人和申诉人;

(五)以承办人身份提出案件审查意见。

领导干部办理诉讼监督案件需要出席法庭的,应当出庭。

第六条  领导干部直接办理其他类型案件的,应当采取下列形式:

(一)审查案件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二)依照法律规定听取意见;

(三)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

(四)提出审查意见或监督意见。

第七条  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时,根据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可以采取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领导干部采取检察官办案组形式直接办理案件的,承担主任检察官的职责。

第八条  领导干部采取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的,根据办案类型,要亲自经历办案环节的全部流程。

领导干部采取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组织形式的,根据办案类型和履职需要,要亲自经历办案环节的主要流程。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通过直接办理案件发挥攻坚克难和引领示范作用,重点办理下列案件:

(一)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疑难、复杂案件;

(三)新类型案件;

(四)在法律适用或证据运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本院提办的案件;

(六)重要的监督案件;

(七)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

(八)其他需要直接办理的案件。

第十条  领导干部办理案件的范围:

(一)检察长可以直接办理本院管辖的案件;

(二)其他领导干部可以直接办理其分管或协管业务范围内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办理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办理的案件需要变更承办人或者其他检察官办理的案件需要移交领导干部办理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

第十二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的案件,由本人决定并承担司法责任。必要时,副检察长可以将直接办理的案件提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厅级领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并承担司法责任。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时,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应当由本人作为案件承办人进行汇报。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直接办理的案件,应当接受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等监督与管理。直接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等情况,应当记入其司法档案,作为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直接办理的案件,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附件2

侦查监督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侦查监督部门办案是指检察官以承办人身份,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会见当事人、听取律师意见、制作审查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办案需要行使调查核实权,调查了解案件相关事实情况,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撤案,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根据办案需要或接受指派介入侦查活动;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能,进行督办、评查、研究讨论案件,参加、参与专项活动,以及与案件办理关系密切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侦查监督检察官主要办理审查逮捕类案件,立案监督类案件,侦查活动监督类案件,延长羁押期限类案件,督办、交办、复查类案件,指导类案件。

(一)审查逮捕类案件主要包括: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逮捕、追加逮捕案件;复议、复核案件;核准追诉案件;法律规定或上级院要求的备案审查案件。

(二)立案监督类案件主要包括: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监督立案案件;监督撤案案件;对全省立案监督案件备案审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三)侦查活动监督类案件主要包括:对侦查活动违法的监督;对全省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备案审查。

(四)延长羁押期限类案件主要包括: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五)督办、交办、复查类案件主要包括:中央政法委、高检院、省委政法委、省人大交办、省院领导批办、人大代表转办、控申等部门转办案件;根据工作需要对全省侦查监督案件进行抽查、评查。

(六)指导类案件主要包括:听取、研究下级院请示案件;对重大、敏感案事件,按照快速反应机制要求,进行审查和报告;派员对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办理进行指导等。

第三条  侦查监督部门办案计分标准如下:

(一)检察官独立办理1件审查逮捕案件(11人),即办理一件基础案件,基础分为10分;办理1案多人的,每增加1人,相当于增加0.3件基础案件;

(二)检察官独立办理1件重大疑难案件,相当于3件基础案件;

(三)检察官独立办理1件立案监督案件,相当于3件基础案件;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件,相当于0.3件基础案件;

(四)检察官独立办理1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相当于2件基础案件;

(五)检察官办案组办理1件重大疑难案件,相当于3件基础案件,由参与办理的检察官根据工作量自行分配;

(六)备案审查1件立案监督案件或追加逮捕案件,相当于0.2件基础案件;办理1件备案审查逮捕案件,相当于0.1件基础案件;备案审查案件为一案多人的,每增加1人,相当于增加0.05件基础案件,以相当于1件基础案件为上限;

(七)办理1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或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相当于0.2件基础案件;一案多人的,每增加1人,相当于增加0.1件基础案件,以相当于1件基础案件为上限;

(八)办理1件中央政法委、高检院、省人大、省委政法委交办、人大代表转办、省院领导批办案件、控申部门转办案件,相当于2件基础案件;重大复杂的,相当于3件基础案件。

(九)办理核准追诉案件1件,相当于3件基础案件;

(十)抽查、评查全省侦查监督案件1件,相当于0.1件基础案件;

(十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1件,相当于0.5件基础案件;

(十二)对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报告、审查1件,相当于0.1件基础案件;

(十三)对下级院请示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组织听取汇报、研究指导1件,相当于0.3件基础案件;参与听取汇报、研究指导1件,相当于0.2件基础案件;

(十四)参与专项活动1项,相当于1件基础案件。

附件3

公诉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公诉部门办案是指检察官以承办人的身份,进行阅卷、提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听取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意见、出席法庭等工作;根据办案需要,受指派提前介入指导或同步介入案件办理;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能,进行督办、评查、研究讨论案件以及其他与案件办理关系密切的工作

第二条  公诉部门检察官主要承担以下办案任务:

(一)提前介入并审查省部级职务犯罪案件;

(二)诉前同步审查厅级职务犯罪案件;

(三)同步审查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裁定;

(四)办理刑事上诉二审出庭案件;

(五)办理刑事再审案件;

(六)办理刑事抗诉案件;

(七)提请高检院监督案件;

(八)向高检院汇报、请示案件;

(九)办理正式批复的请示案件;

(十)办理批办、转办、督办案件;

(十一)办理指定管辖案件;

(十二)研究讨论案件;

(十三)介入侦查或指导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十四)评查案件质量;

(十五)审查报备案件;

第三条  公诉部门办案计分标准如下:

案件分值的设定以二审上诉出庭案件为基础,单人单起、卷宗在5册以内的案件基础分为10分。每办结一起省部级案件,相当于4件基础案件;每同步审查一起厅级职务犯罪案件,相当于0.8件基础案件;每同步审查一起一审职务犯罪判决裁定,相当于0.2件基础案件;每办结一起再审案件,相当于1件基础案件;每办结一起抗诉案件,相当于1件基础案件;每办结一起提请高检院监督案件,相当于0.5件基础案件;每向高检院汇报、请示一起案件,相当于0.3件基础案件;每办结一起正式批复的请示案件,相当于0.8件基础案件;每办结一起批转、转办、督办案件,相当于0.6件基础案件;每办理一起指定管辖,相当于0.2件基础案件;每组织研究一起案件,相当于0.2件基础案件;每参与研究一起案件,相当于0.1件基础案件;每指导一起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相当于2件基础案件;每评查一起案件,相当于0.2件基础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每件次相当于0.1件基础案件,被采纳的,相当于0.3件基础案件。

属于涉检信访案件的,个案分值增加10%。被告人每增加1名、犯罪事实每增加1起、卷宗册数每增加3册,个案分值增加10%,三项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分值计。

附件4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办案是指检察官开展的案件初查、立案、侦查以及案件侦查指挥、侦查协作、侦查信息化等工作中的查询、审批、审查、督办、指导办理等工作。

第二条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的种类主要包括:

(一)线索初查。指经检察长批准,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二)立案侦查。指经检察长批准,对案件立案并进行侦查,或立案后交下级院侦查,或对高检院立案后交办案件进行侦查。

(三)领办案件。指对交下级院办理的线索或案件进行领办。

(四)抽调办案。指被中央纪委、高检院、省纪委等抽调办理有关案件。

(五)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案件审查。指对下级院上报的决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和延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期限案件进行审查。

(六)办理请示案件。指对下级院有关案件事项的请示,进行审查并进行书面答复。

(七)督办案件。指对有关案件进行专门督促办理。

(八)立案备案审查。指对下一级院立案后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见。

(九)省院立案案件证据审查。指依照有关规定,对省院所立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证据审查。

(十)办理涉检信访案件。指对办案过程中所引发的信访事项进行办理。

(十一)指导办案。即指导下级院办理有关案件。

(十二)责任事故调查。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参与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的调查工作。

(十三)专项调查。指侦查部门对上级交办相关事项所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

(十四)线索受理、审查、分流。指经检察长(副检察长)批准,对职务犯罪线索受理、审查、分流。

(十五)线索网上评估、初核。指经检察长(副检察长)批准,对职务犯罪线索网上评估、初核后交侦查部门办理。

(十六)办理指定管辖。指经检察长(副检察长)批准,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指定异地管辖。

(十七)办理批准交办。指经检察长(副检察长)批准,将市分院管辖案件(线索)交下级检察院办理。

(十八)办理境内外追逃追赃案件。指组织全省各级检察院对潜逃境内外职务犯罪案件追逃追赃。

(十九)办理特殊侦查措施。指经检察长(副检察长)批准,办理边控、技侦等侦查措施。

(二十)办理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手续。办理依法对人大代表的报请许可、对政协委员的通报手续。

(二十一)办理侦查信息查询。指经检察长(副检察长)批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全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供信息查询。

(二十二)定位抓捕。指经检察长(副检察长)批准,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定位抓捕。

(二十三)检察建议。指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

第三条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计分标准如下:

(一)案件初查:每初查1件,主办人计20分。

(二)案件立案侦查:省院初查后直接立案并侦查终结,或对高检院立案后交办案件进行侦查的,每立案侦查1名犯罪嫌疑人,主办人计50分;省院初查直接立案后交下级院办理的,根据所交线索,每立案1名犯罪嫌疑人,主办人计20分;省院初查后交下级院立案办理的,根据所交线索,每立案1名犯罪嫌疑人,主办人计15分。被立案犯罪嫌疑人为省管干部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计5分;被立案犯罪嫌疑人贪污贿赂涉案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计3分;超过1000万元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计5分。被立案犯罪嫌疑人渎职侵权达到特大案件标准3倍以上不满5倍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计3分;超过5倍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计5分。

(三)责任事故调查。组织、指挥和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的,每参加一次事故调查,主办人计20分;每立案1名犯罪嫌疑人,主办人计15分。被立案犯罪嫌疑人渎职侵权达到特大案件标准3倍以上不满5倍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计3分;超过5倍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计5分。

(四)领办案件:对交下级院办理的线索进行领办的,每初查1件,领办人计10分;初查后每立1人,领办人计10分。被立案犯罪嫌疑人为省管干部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计5分;被立案犯罪嫌疑人贪污贿赂涉案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计3分;超过1000万元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计5分。被立案犯罪嫌疑人渎职侵权达到特大案件标准3倍以上不满5倍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计3分;超过5倍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计5分。

(五)抽调办案:被抽调办理1个案件,计10分;抽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每超过一个月计5分。

(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审批案件:每审批1人,主办人计3分。

(七)请示案件: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5分。

(八)督办案件: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5分。

(九)侦查协作案件: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5分。

(十)立案备案审查: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3分。

(十一)省院立案案件证据审查: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5分。

(十二)涉检信访案件: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5分,息诉罢访的增加计3分。

(十三)指导办案: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5分。

十四专项调查: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5分。

(十五)线索受理、审查、分流: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5分。

(十六)线索网上初核、评估: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10分。

(十七)办理指定管辖: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5分。

(十八)办理批准交办: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5分。

(十九)办理境内外追逃追赃案件: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3分。

(二十)办理特殊侦查措施: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3分。

(二十一)办理对人大代表报请许可的,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5分;对政协委员通报的,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2分。

(二十二)办理侦查信息查询: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0.5分。

(二十三)定位抓捕: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5分。

(二十四)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的,每办理1件,主办人计5分。

四条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案件,以办案组承办为主,根据检察官在办案中所起的作用,分为领办人、主办人、参办人。领办人和参办人办案工作量化计分分别按主办人的1/31/2

主办人是指全程参与案件并起主要作用的检察官;领办人是指在办案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局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办人是指参加案件阶段性工作或全程参与案件但起次要作用的检察官。

附件5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办案是指依法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及其他执检业务活动。

第二条  刑事执行检察中的办案主要包括:

(一)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罪犯又犯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

(三)刑事强制措施、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

(四)刑罚执行监督案件;

(五)监管事故检察案件;

(六)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

(七)巡视检察、刑事执行专项检察类案件;

第三条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参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相关标准计分;办理罪犯又犯罪的审查逮捕案件参照侦查监督部门相关标准计分;办理罪犯又犯罪的审查起诉案件参照公诉部门相关标准计分。

第四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案计分标准如下:

(一)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监督1人次计2分,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并被采纳或纠正的,1次计20分。指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监督1人次计1分。

(二)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每件计10分;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的,每件加5分;指导办理的,每件计2分。

(三)办理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案件,对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的每发现一人计2分;每纠正1起超期羁押案件加10分,每纠正1起久押不决案件加20分;指导办理的,每件计2分。

(四)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1人次计2分,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并被采纳或纠正的,1次计20分。指导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1人次计1分。

(五)临场监督执行死刑1人次计10分,指导市分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并被采纳或纠正的,1次计20分。

(六)刑事执行日常监督中,每办理1件刑事执行违法(违规)监督案件计10分;指导办理的,每件计2分。

(七)办理减刑、假释提请中审查案件,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审查案件,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案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查案件,每件计2分;办理减刑、假释庭审审查案件,每件计10分;在办理上述案件中,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并被采纳的,每件加5分;指导办理的,每件计2分。

(八)办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违法(违规)案件,收监执行提请审查案件,收监执行裁(决)定审查案件,每件计10分;在办理上述案件中,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并被采纳的,每件加5分;指导办理的,每件计2分。

(九)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每件计10分;对财产刑立案、变更、执行活动中的违法事项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或在减刑、假释中结合财产刑执行情况提出从严或不予减刑的建议并被采纳的,每件加5分;指导办理的,每件计2分。

(十)办理监管事故、被监管人死亡检察案件,每件计10分;指导办理的,每件计2分。

(十一)办理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每件计10分;指导办理的,每件计2分;对控告、举报、申诉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并分流转办的,每件计1分。

(十二)组织开展巡视检察活动,每组织一次计15分;组织开展刑事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每组织一次计20分;参与高检院组织的巡视检察活动,每参与一次计25分;参与中政委、高检院部署的专项活动,每参与一次计35分;参与省委政法委部署的专项活动,每参与一次计30分。

附件6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办案是指检察官以承办人身份,进行阅卷、会见当事人、制作审结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出席法庭等工作;根据办案需要,行使民行调查核实权,调查了解案件相关事实情况;根据办案需要受指派介入指导或同步介入案件办理;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能,进行督办、评查、研究讨论案件等工作。

第二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案件的类型包括:省院自立案件、市分院提请案件、领导督交办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对下指导等。

第三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案计分标准如下:

(一)主办审查省院自立案件,经审查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每件计10分;经审查提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每件计15分;抗诉出庭的,每件计10分。

(二)主办审查市分院提请抗诉案件,经审查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每件计5分;经审查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每件计8分;抗诉出庭的,每件计10分。

(三)主办执行监督案件的,每件计15分。

(四)主办纠正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案件的,每件计15分。

(五)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经诉前程序结案的,每件计15分;经诉前程序后支持起诉或提起诉讼的,每件计30分。

(六)协办、参办上述14项案件的,每件计5分。

(七)指导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的,每件计5分;指导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每件计10分。

(八)参加案件评查的,每件计0.2分;备案审查的,每件计0.1分。

(九)办理下级院请示汇报案件的,每件计5分;组织研究下级院请示汇报案件的,每件计3分。

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所办案件属上级机关、检察长督办、批办的,每件加2分。

(二)所办案件属以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每件加5分:(1)有多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3)标的额在500万以上的,或属股权、票据、知识产权、海商等新类型案件的;(4)涉检信访的。

(三)案件卷宗在6-10册的,每件加1分;卷宗在11册以上的,每件加2分。

(四)提请抗诉案件高检院采纳提请意见的,每件加5分。

(五)抗诉后法院再审改变原判决结果的,或者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每件加5分。

(六)检察建议被其他机关采纳的,每件加5分。

(七)移送职务犯罪线索被立案的,每件加5分。

(八)办理案件效果良好,被高检院选为指导性案例转发的每件加8分,被省院选为典型案例转发的每件加5分。

附件7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控申检察部门的办案是指受理审查群众来信来访,办理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以及其他经检察长授权办理的案件。

第二条  按照控申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能,采取以岗定人、以案定人的原则设立三个业务岗。

(一)信访岗。负责受理审查群众来信来访,管理举报线索,对赴省进京访案件进行跟踪督办。主要办理以下案件:

1.处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提出审查分流意见。

2.受理、审查、分流举报线索,并跟踪督办。

3.对辖内赴省进京访和分流移送的辖内群众来信进行跟踪督办。

4.检察长接待批办案件。

5.依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集体访、告急访、极端访等非访案件。

6.组织研究讨论重大复杂案件、处置集体访、缠闹访以及对外协调等有关工作。

7.做好重大节庆活动期间的接访工作。

8.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二)控告举报岗。负责审查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申报终结案件、办理举报初核案件以及上级交办和本院领导批办案件。主要办理以下案件:

1.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违法办案行为和其他办案机关违法办案控告申诉案件(以下简称三种情形控告申诉案件)。

2.举报初核案件。

3.审查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4.上级交办案件和本院领导批办案件。

5.下级院申报终结信访案件。

6.办案工作指导。

7.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三)刑事申诉岗。负责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主要办理以下案件:

1.审查受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2.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

3.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

4.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赔偿复议案件和赔偿监督案件。

5.司法救助案件。

6.办案工作指导。

7.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案计分标准如下:

(一)信访岗位检察官接待群众来访,每件计0.1分;处理群众来信,每件计0.05分。

(二)控告举报岗位检察官受理审查民事行政监督案件,每件计2分;办理、督办上级交办案件和本院领导批办案件,每件计5分;办理三种情形控告申诉案件、举报初核案件和下级检察院申报信访终结案件,每件计20分。

(三)刑事申诉岗位检察官,受理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每件计0.5分;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的每件计5分,立案复查的每件计10分;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每件计15分;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每件计10分。

(四)备案审查1件案件,计0.1分。

(五)听取下级院请示汇报案件,每件计0.5分。

(六)参与全省性的专项检查活动,每参与一项计15分;参与全国性的专项检查活动,每参与一项计25分。

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及时化解重大赴省进京上访、集体访的,每件加5分。

(二)对办理的控告举报案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移送立案的,每件加2分。

(三)对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改变原处理决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每件加5分;法院改判的,每件加10分。

(四)办理赔偿复议案件,改变原赔偿决定的,每件加5分。办理赔偿监督案件,提出纠正意见的,每件加5分;法院采纳的,每件加10分。

(五)对控申办案中发现的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存在的违法问题,开展反向审视、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被采纳的,每件加3分。

附件8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办案工作是指为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而采取的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犯罪分析、预防调查、预防咨询、检察建议、制作年度报告、建立行贿犯罪和职务犯罪档案库等活动。

第二条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办案工作的种类主要包括:

(一)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的立项和实施;

(二)针对个案、类案、行业开展预防调查;

(三)犯罪分析、检察建议的立项和实施;

(四)预防咨询的立项和回复;

(五)预防年度报告的立项和实施;

(六)行贿犯罪、职务犯罪档案库信息的录入,行贿犯罪、职务犯罪档案查询申请的受理与办理;

(七)承办或参与高检院开展的各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参与并指导下级检察院开展各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八)开展其他上级交办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办案工作计分标准如下:

(一)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大型每件计20分,小型每件计10分;

(二)针对个案、类案、行业开展预防调查,每件计20分;

(三)案例剖析、检察建议,每件计15分;

(四)预防咨询,每件10分;预防咨询口头答复的不计分。

(五)预防年度报告,每件计30分;

(六)及时录入行贿犯罪、职务犯罪信息,查询率100%,无错录、漏录,全年计30分;

(七)承办或参与高检院开展的各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参与并指导下级检察院开展各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每件计10分;

(八)开展其他上级交办的重大预防活动,大型每件计20分,小型每件计10分;

预防办案工作受到有关领导机关批示肯定或通报表扬的,可以加基础分的20%50%

附件9

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的办案工作是指进行法律政策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发现、总结和分析检察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提出对策性意见,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综合性检察业务工作。

第二条  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案工作的种类主要包括:

(一)起草全省业务类规范性文件;

(二)对全省检察工作适用法律、执行政策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起草检察长提交全国人大会议的议案或建议件;

(四)向高检院起草报送司法解释建议件和立法建议;

(五)组织或承担检察业务专题调研或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六)对拟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事件提出审查意见,对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七)对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八)参与本院有关业务事项的研究论证,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九)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

(十)向高检院选送指导性案例;

(十一)对市分检察院业务规范性文件、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进行备案审查;

(十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条  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案工作计分标准如下:

第二条第(一)项,每件计30分;

第二条第(二)至(五)项,每件计20分;

第二条第(六)项,每件计10分;

第二条第(七)至(十)项,每件计5分;

第二条第(十一)项,每件计3分。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向高检院起草报送的司法解释建议被采纳的,每件加20分;

(二)撰写的检察业务类调研文章被上级机关批转的,每篇加10分;获省级奖项的,每篇加5分,获国家级奖项的,每篇加10分。

(三)其他质效特别突出的工作事项,每件可以加基础分的20%50%

附件10

案件管理部门办案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案件管理部门的办案工作是指对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综合考评、业务信息化监管,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等活动。

第二条、案件管理部门办案工作的种类主要包括:

(一)审查、受理(不予受理)、审批、分流案件;

(二)对业务部门办结的案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结案审核;

(三)对司法办案活动进行流程监控、办案期限预警;

(四)督促检查办案风险评估预警;

(五)对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六)保管涉案物品,并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工作进行监管;

(七)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对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情况进行监管;

(八)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情况进行监管;

(九)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电子卷宗系统等的监管;

(十)案件质量评查;

(十一)组织实施综合业务考评,参与检察官业绩考核;

(十二)开展检察业务统计和业务运行态势分析;

(十三)建立和管理检察官司法档案;

(十四)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办案工作计分标准如下:

(一)审查、受理(不予受理)、审批、分流案件的,每件计0.3分;

(二)对业务部门办结的案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结案审核的,每件计0.5分;

(三)对司法办案活动进行流程监控、办案期限预警的,每件计0.5分;

(四)对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进行督促检查的,每件计0.3分;

(五)对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每件计0.3分;

(六)保管涉案物品的,每案计15分,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工作进行监管的,每案计3分;

(七)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的,每件计0.3分,对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情况进行监管的,每件计0.5分;

(八)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情况进行监管的,每件计2分;

(九)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电子卷宗系统等进行监管的,每监督一件计0.3分,每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通报计5分;

(十)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的,每件计1.5分;

(十一)组织实施综合业务考评的,每次计40分,参与检察官业绩考核的,每次计40分;

(十二)开展检察业务统计和业务运行态势分析的,周统计每次计2分,月度统计每次计5分,业务运行态势分析和专题分析每次计20分;

(十三)建立和管理检察官司法档案的,每档计0.5分;

(十四)修改完善业务考评办法的,计30分。

其他业务工作,参照上述业务工作分值确定。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电话:6715222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时间早8:30-晚6:00 冬季时间早8:30-晚5:30 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慈航路与长安路交叉口西北角
Copyright -2013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