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3月15号开始,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三部法律、规章、司法解释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更上一层楼”。“买货容易退货难”、“霸王条款”、“知假买假”等难题将迎刃而解。
网购,7日内退货无需理由
王女士从某服装网店选购了一款睡衣,可收到快递送货打开包装一看,实际样式及色彩搭配跟网上显示样品大不一样,根本不是王女士喜欢的那种样式与颜色。王女士立即向网店商家提出退货要求。可商家给出的回答是,网上的样品是直接拍照于该睡衣,样式与颜色均无任何质量问题,要退货,总得给出个质量等方面的理由吧!
[法律解读]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于3月15日起施行,第16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一规定确立了消费者的反悔权,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自带酒水,霸王条款不好使了
张女士到某酒店预订一桌中餐时,向服务台人员提出自带两瓶白酒。接待员指着服务台前张贴的告示说:“凡自带酒水或结账时要求‘抹零’的,本酒店一律不予出具发票。”聚餐期间,朋友告诉她,我市餐饮业发票都有刮奖设置,一等奖1万元,末等奖20元,中奖率为18.9%。事后,张女士要求酒店提供发票,酒店以有言在先,且张女士并未表示反对为由,拒绝出具发票。
[法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于3月15日施行,第16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对此,张女士可通过投诉或起诉来维权。
未有损害,也可要求10倍赔偿
关女士去一家超市购买一箱某品牌核桃奶粉。儿子吃过此奶粉没几日,觉得不舒服便立即停止食用。后经有关部门检验,此奶粉为过期奶粉。关女士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按10倍金额赔偿损失,超市认为,虽然奶粉过期,但并未实际造成伤害,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
[法律解读]《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10倍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只要商家以次充好,以过期劣质食品冒充合格食品,都属于欺诈行为,除了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应购买奶粉价款10倍的数额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张先生从某专卖店选购一斤海参后,委托某专门检验鉴定机构予以检测,结论是该海参亚硝酸盐严重超标,属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情形。而后,张先生第二天又从该专卖店购买了10斤,并于翌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按10倍的价格标准予以赔偿。消协在调解时,商家提出张先生在选购一斤海参后进行了鉴定,在明知是假货的情形下仍大量购买,属于故意知假买假,法律不应支持这种变相敲诈行为。
[法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