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6年8月,被告人徐某因其妹妹徐甲于航空港实验区某快递员被害人董某发生冲突,徐某带领其同事等五人为由强行从被害人董某的支付宝和信用卡取走现金人民币14300元。经鉴定,董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6年9月,被告人徐某在某集团内部被民警抓获。徐某这一行为明显以超过正常处理矛盾、纠纷的合理限度,系借故寻衅,公然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