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完庭,小红和妈妈要去车站赶最后一班回老家的车,赶不上还要在郑州花钱住一晚,妈妈是舍不得的,所以催促小红快点,小红还是和妈妈保持一段距离,加快了脚步走着。
对于小红,我一直觉得她走到今天,在人生的刚开始就违反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责任很大一部分在妈妈。
小红家在河南省临蔡镇一个相对比较贫穷的小村庄,妈妈只有小学文化,生孩子养孩子是她的本分,至于花钱上学,她认为就不那么重要了,长大能挣钱就行。在这样的家庭,小红初中没毕业就辍学了,在家里帮妈妈干些家务活。村子里很多大一些的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过年回来时会给家里捎些好吃的好玩的,有的几年回来,还给爹娘钱,买砖盖房。妈妈眼红得慌,整天埋怨:“看看人家,瞅瞅你,在家呆着,也不会挣钱!”小红对外面的世界有的是好奇,但也有的是害怕。毕竟她还不到17岁,妈妈的唠叨她更害怕,最终,2014年过了春节,小红离家外出打工。
后来辗转到了港区,在鸿富锦公司打工,由于是未成年,单位不允许她加班,没有加班就没有奖金,每月的工资只有2000多,吃穿用外基本没有余钱可以给妈妈寄回去。为了多挣钱,她辞了职去找临时工,可毕竟太小,很多工作也做不了,钱还是没有挣到。孤苦伶仃的她特别想回家,眼看着身上的钱花完了可又不敢回家。2014年8月29日,她陪室友小青去银行取钱,不知是有意无意,在小青输密码的时候她竟然都记下来了。她动了不该动的心思,回到出租屋,趁小青不注意,偷偷拿了银行卡跑到附近ATM机上,输了密码,卡上有600多,她取了600元,然后回来又把银行卡放回来原处。她想600元太少,拿回家给妈妈显得自己太没有面子,她知道再过几天厂里就该发工资了,她准备第二次盗窃。2014年9月5日,在出租屋里,小红趁小青不备,用自己捡来的作废的银行卡与小青的卡进行了调换,然后在郑港七街的ATM机上分两次取出了3400元,卡里还有92元钱,她一不做二不休,又来到了一手机店在POS机上取走了92元钱,她没再回出租屋,有钱了,可以回家了,她到车站打车回了老家。
小青发现卡不见了,首先怀疑的就是小红,给她打电话,她没接并关了机。小青就到派出所报了案,警察根据小青提供的线索,联系了小红,没想到,在电话里她就承认是自己偷了室友的钱。随后在妈妈的陪同下来到港区,在派出所,4092元,一分不少,她全部还给了小青。为了给妈妈,她一分也没花。提审她,问她为什么偷,她说是为了面子,没钱不好意思回家。小小年纪,面子有这么大吗?根据她的犯罪情节,在开庭时,我们建议法庭可以从轻判处,最终法庭作出单处罚金4000元的判决。小红的妈妈开始大声的埋怨她:“挣钱,一分钱没挣到,还让我花了这么多钱!你看看,你看看!”小红低着头,没有说话。
检察官感言:小红哪里是为了自己的面子,她为的是妈妈的面子,打工挣了钱给妈妈送回去,妈妈在村里人面前一定会很有面子,这样,妈妈也就不会再唠叨、埋怨她了。为人父母不容易,为人子女,也不容易。但父母要尽父母的责任,养好教育好自己的孩子,让她有一个幸福平安的人生,而不是让子女去为自己完成未了的心愿。为人子女,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时,不要越了界,葬送了自己的人生。
法条链接: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