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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经理因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获刑三个月
】编辑:政治部  来源:郑州市航空港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9-06-27 16:55:01  浏览 人次

    

2019627日下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在航空港实验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和航空港区物流运输企业负责人共100余人参加旁听。

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是我院办理的第一起因货运车辆交通肇事而追究物流公司管理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件。我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专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此案。经审查发现:1.肇事车辆挂靠的辉县市某物流公司共挂靠各式罐车、挂车、大货车200多辆,而本案肇事车辆GPS系统在事故发生前3个多月就已经出现故障,无法使用,但该物流公司未采取任何监管措施;2.该物流公司还存在安全培训会议签到表、GPS动态监控台账等多种安全管理措施造假的情况;3.该物流公司仅2018年就发生了四起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本案肇事车辆2018年就有9次违法未处理。

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本案王某某作为该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安全生产经理,未履行上述规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导致公司车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件的定性虽然确定了,但检察官的工作并没有结束,如何能减少辖区此类案件的发生,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真分析研判。航空港实验区作为国际中转物流枢纽和综合交通枢纽,辖区物流运输企业众多,货运车辆通行量大,但车主和司机安全生产意识普遍淡薄,为盈利经常超速、疲劳驾驶,因货运车辆通常购买全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和挂靠的物流公司往往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导致物流公司对挂靠车辆和司机疏于管理、安全培训和监管不到位,这是航空港实验区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提升辖区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我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沟通协调,组织辖区各物流企业管理人员旁听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出示证据、宣读相关法律规定,详细阐明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罪标准和处罚规定。为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开展法庭教育,劝谏被告人和旁听的物流运输企业管理人员不能只享受利益,收取挂靠费、服务费,而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希望他们汲取本案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监督,还航空港实验区一个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被告人王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严重危害性,当庭自愿认罪。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并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整改,升级车辆监控系统,落实安全培训和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法院当庭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

庭审结束后,旁听的各物流运输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纷纷表示要加强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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