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2018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等五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裴文典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宏建担任审判长。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人杨某等五人参加以王某某、朱某某为首,以徐某、赵某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结伙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针对被告人辩解、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有效地答辩。
特别是被告人蒋某在法庭调查阶段辩解自己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被迫参与到敲诈勒索中的。针对此辩解,公诉人出示了其本人供述、同案犯徐某、王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杨某供述以及相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蒋某明知王某某、徐某等人系专门实施敲诈勒索的团伙而自愿接受徐某的领导与管理。在强大的证据之下,公诉人又向被告人蒋某宣读了“两高两部”司法解释中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标准。通过公诉人的释法说理,被告人蒋某表示当庭认罪认罚。
随着法槌敲响,审判长宣布休庭评议。经过合议庭评议及审委会讨论,本案当庭宣判,对我院指控的五被告人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达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首例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案件受理后,航空港实验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组成员额检察官办案组全面审查案卷,组织办案人员多次讨论案情,分析研究在案证据。为核实证据、查明事实,裴文典检察长以案件承办人的身份,驱车30公里,前往新郑市看守所提审本案被告人。
从指导成立办案组,到分析研判案件,从以承办人身份提审被告人,到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本次涉黑案件的办理,检察长始终站在一线,全程参与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长带头办大案的模范作用,也显示了郑航检察对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