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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办理第一例依职权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编辑:政治部  来源:郑州市航空港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6-12-21 13:31:14  浏览 人次

    

为了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检察院于2016年11月30日依职权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宋某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公开审查听证,12月1日向法院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为了保证本次听证会的公开、公平、公正,我院邀请了郑州市检察院、航空港实验区公安分局、律师协会、看守所等有关单位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航空港实验区检察院纪检组长乔亦丹参加会议并发言,会议由航空港实验区检察院诉讼监督局局长任兵主持。

        本次公开审查听证会议审议的是一起交通肇事案,2015年5月25日1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宋某驾车撞行人无名氏,致使无名氏死亡。该案立案后,承办人与多方进行沟通联系了解情况,综合该案案情,充分考虑了宋某的羁押必要性:犯罪嫌疑人宋某虽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其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本案比较特殊的情形是被害人系无名氏,截至目前仍未找到被害人近亲属,而犯罪嫌疑人宋某在愿意赔偿的情况下却找不到赔偿对象。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该院特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取各方意见,解决犯罪嫌疑人宋某的有关赔偿问题以及其羁押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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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采取公开审查听证程序并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会议分公开听证阶段、评议审查阶段两个阶段进行,围绕是否对嫌疑人宋某变更强制措施的议题,各位代表进行了交流。同时,会议的焦点与难点是赔偿金定性、赔偿数额标准以及赔偿金由谁代收代管等问题,各方代表提出了一些创新性、尝试性、适用性观点。最后,参会各方一致认为认为本案基本具备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决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宋某的强制措施在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赔偿金后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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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3件,其中依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2件,依职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件,共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8件,办案单位全部采纳。宋某交通肇事案是我院成功办理的第一例依职权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也是全市采取公开审查听证程序办理的第一起依职权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并对赔偿金定性、赔偿金由谁代征代管等法律上存在空白的问题提出了创新性、尝试性、适用性观点,有利于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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