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根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开展咨询活动,包括对检察工作中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工作报告、有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开展专题调研,协助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等。
第三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专题咨询论证会议、调查研究、书面咨询、个别咨询等。
以上活动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根据处领导部署具体负责筹备、组织和联系。
第四条 为便于专家咨询委员了解检察工作的有关情况,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为专家咨询委员提供公开的以下资料:
(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文件,包括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简报等;
(二)有关检察工作的报刊杂志等;
(三)有关检察业务的图书资料;
(四)其他材料,包括各业务部门编写的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参考材料。
第五条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的调研题目,可以请有关专家咨询委员进行调研。调研时,办公室或相关业务部门派员陪同和配合。有关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可以商请有关专家咨询委员主持或指导课题的研究。
第六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可以请专家咨询委员协助培养业务骨干等专门人才。培养主要通过举办讲座、专题授课等形式。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可以就所咨询的问题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调研报告、咨询意见,也可以就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对于专家咨询委员所提出的报告、意见和建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收集、整理,并报院领导。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九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确定专人负责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联系,做好咨询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各部门之间的联系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各部门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的,应当提出咨询议案,载明需要咨询的具体内容,报请处领导批准后,交由办公室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专家咨询委员转来的具体案件和有关材料,由办公室负责受理。办公室可以商各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主管副处长,并将结果回复专家咨询委员。对于办公室直接收到的交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申诉、控告、举报等材料,由办公室转交综合检察科控告、申诉等部门办理,重要事项报告处领导。
第十二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经费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保障,每年列入机关业务经费预算。对参加咨询活动的专家咨询委员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应当配合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帮助和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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