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赵某、郑甲、郑乙等人为强揽工程,经预谋后指使各自家人郑丙、郑丁等村民到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苏村郑村西地的拆迁扒房施工工地,采取人拦、车拦施工机械等方式,阻挠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正常施工,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72800元人民币。2015年1月,赵某、郑甲、郑乙三人在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苏村郑村被民警抓获到案,三人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5年2月,赵某、郑甲、郑乙赔偿河南省某有限公司15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被告人赵某犯聚众饶仑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郑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郑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