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6年8月,被告人曾甲、曾乙、张某乙索要欠款为由,将被害人桑某从新密带到郑州,后将其非法拘禁在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张庄镇出租屋503房,后通过暴力威胁被害人桑某,让其向家里索要欠款,至2016年9月,桑某家人报警后,民警在航空港实验区张庄镇出租屋内将桑某解救。2016年9月,被告人曾甲、张某在航空港实验区山顶某银行被民警抓获,曾甲、张某带领民警在张庄镇出租屋内将曾乙抓获,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0月,曾甲、曾乙、张某的亲属对被害人桑某进行赔偿,并取得桑某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曾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曾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众处罚。
犯欠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