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6年10月,被告人魏某驾驶红色摩托车在航空港实验区未竣工验收的某交叉口,将被害人伊某撞倒,致使伊某受伤,后伊某在送医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摩托车乘坐人胡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受伤昏厥的魏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伊某符合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魏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魏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