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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八小时外禁令
】编辑:监察室  来源:郑州市航空港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8-02-12 15:30:28  浏览 人次

    

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30日印发)

一、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二、严禁到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

三、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四、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

五、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

六、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七、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

八、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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