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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工作流程
】编辑:诉讼监督局  来源:郑州市航空港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8-07-17 15:20:36  浏览 人次

    

控告申诉工作流程

 

一、刑事申诉工作流程

(一)受理审查申诉人向我院诉讼监督局控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控申部门承办人进行登记并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在七日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审批。

(二)受理: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立案复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的,提出维持原决定的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并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诉人;认为原处理决定存在错误的,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处理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检委会同意控申部门处理意见的,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告知申诉人,复查终结后,控申部门组织原办案部门进行反向审视。

2.审查结案: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十日内送达申诉人。

(三)不予受理:对于经审查不予受理的,分情况处理:

1.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

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二、控告、举报工作

(一)受理:控告、举报人向我院诉讼监督局控申部门(举报中心)提出控告、举报,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对以走访形式口头举报的,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于以走访形式提出控告、举报的,原则上应当场进行甄别并告知是否受理,情况复杂的,自控告、举报人初次来访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

2.对控告人、举报人人提供的书面举报材料、证据材料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3.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4.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以内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5.本院其他部门或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七日内移送举报中心。

(二)审查、分流: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进行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分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受理并分别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办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2.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举报人、控告人;

3.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存查、缓查;

4.对于检察长批交、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线索,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核,初核期限为一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初核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认为举报的犯罪事实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办理;认为举报的事实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及时答复举报人。

(三)不立案线索审查: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对于侦查部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举报中心应当自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进行不立案审查,情况复杂,期满不能办结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并提出处理意见:

1.认为侦查部门不予立案决定适当的,答复举报人并做好解释;

2.认为侦查部门不予立案决定不适当的,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决定立案的,重新移送侦查部门立案。

(四)答复:

1.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2.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实名举报答复工作;

3.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

三、 国家赔偿工作

(一)受理:赔偿请求人向我院诉讼监督局控申部门提出赔偿请求,由控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处理意见,报局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批:

1.不立案: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并告知赔偿请求人,同时做好解释;    

2.立案: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二)审查处理:

1.办理赔偿案件,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2.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载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情况,并告知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4.如对赔偿决定没有异议,要求依照刑事赔偿决定书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三)赔偿的执行、支付:

1.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向我院控申部门申请支付赔偿金;

2.控申部门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会同本院财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

四、司法救助工作流程

(一)申请对于本院正在办理刑事案件,救助申请人可向诉讼监督局控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申请人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诉讼监督局控申部门,对于本院其他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控申部门通报,并告知当事人向控申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查:

1.控申部门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制定承办人办理。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全面反映审查情况,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及理由,报局长及分管检察长审批;   

2.控申部门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3.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提出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的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提出予以救助的审核意见,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材料,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一并报送区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

(三)救助金发放:

1.本院财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控申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2.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时,控申部门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协助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领款手续。

五、 来信、来访处理流程

(一)来信处理流程:

1.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

2.对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来信程序处理,对于本院外网设立的举报信箱中的相关信息,信息化部门应当及时向控申举报部门通报。

3.对于信访人以来信形式举报职务犯罪的,控申部门应当按照办案规定进行电话核实并制作电话核实笔录,经核实,属于我院管辖的,及时录入统一业务系统并进行分流;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到有关部门反映,并将书面反映材料移送有关单位。

(二)来访处理流程: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2.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当日依法处理,对于告急访、上访老户、集体访的,控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到场接访,通知不到场的,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3.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信访人;

 4.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季度清理一次。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发催办函进行催办;逾期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5.控申部门应当制作日常接访台账,对接访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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