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本院简介
检务公开
检察动态
清风航检
检察文化
法律法规
专项活动
机关党建
以案释法
首页
-->
检务公开
-->
检务指南公开情况
如何正确断定敲诈勒索罪
【
大
中
小
】编辑:xsjcj 来源:郑州市航空港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
2018-07-14 19:05:46
浏览 人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本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可以参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掌握。
因此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中央政府部门网站
郑州市航空港
中国政府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省级检察院网站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郑州地区检察院网站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航空港区检察院
媒体网站链接
人民网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电话:6715222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时间早8:30-晚6:00 冬季时间早8:30-晚5:30
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慈航路与长安路交叉口西北角
Copyright -2013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 号